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7号)要求,现将2019年网上竞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计划管理系统编制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推送至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的网上竞价系统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按网上竞价系统中的采购需求模板确定采购需求。同一采购计划应作为一个竞价项目一次性执行。采购人可在网上竞价系统的竞价商品库通过筛选条件方式辅助查询可以满足需求的参考商品。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必须合规、完整、明确,不得指定品牌型号、设置排他性或倾向性的专有技术指标等内容,不得提出与竞价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和商务条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其他不当内容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采购人应作出修改后重新提交采购需求。
(二)发布竞价公告。采购人提交竞价项目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执行平台发布竞价公告。竞价公告包括技术服务指标、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限、交货地点、z6尊龙凯时集团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修改采购需求的,应及时中止竞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竞价中止公告。竞价公告期届满后,不得中止竞价。
在竞价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竞价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其他不当内容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与采购人核实确认,确需修改的,采购人应及时中止竞价并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提交。
(三)供应商报价。供应商应根据竞价公告要求,在满足竞价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应对报价响应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采购结果确认。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照竞价规则对参加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自动排序,并向采购人推送成交信息。成交信息包括品牌、型号、技术服务指标响应情况、价格等内容。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信息确认采购结果。
(五)发布竞价结果公告。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执行平台发布竞价成交公告。竞价成交公告包括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指标、价格、数量等内容。竞价失败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价失败公告。
(六)合同订立。采购人应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竞价成交公告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指标、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确认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七)履约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报价响应和采购合同履约。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工作。
(八)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九)评价反馈。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网上竞价规则
(一)竞价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报价时间为3个小时。
(二)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1.报价不同的,报价最低的排序第一;
2.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最早的排序第一;
3.报价相同且报价时间相同的,系统随机确定。
(三)满足竞价需求的品牌不足3个的,竞价失败。
四、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网上竞价活动各环节的内控管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网上竞价的操作指引、供应商行为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理。
(三)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五、其他
(一)各地区可共享使用网上竞价系统,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网上竞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网上竞价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执行平台查看。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20-62791672、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 (电话:4009655696、18620773570)。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